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,改善居民居住环境,保障公共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定兴县人民政府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》等文件规定,现就我县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一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:107国道以西、南拒马河以东、北环路以南、金台路以北。
二、尊重传统民俗习惯,在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、元宵节以及殡葬仪式期间,可以适量象征性燃放烟花爆竹。禁止燃放不合格的烟花爆竹,烟花爆竹燃放后,应当及时洒水、清扫。
三、定兴镇、城区管委会及禁放区内企事业单位、部队、社会团体应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,教育引导本单位职工和辖区群众遵守禁放要求。
四、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、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五、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,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、管理,造成损害的,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六、倡导广大市民、中小学生和商铺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。广大市民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,自觉抵制、积极劝阻、主动举报各类违法行为。举报电话:110。
七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定兴县人民政府
2016年9月12日
来源:定兴政府门户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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