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兴县人民检察院严审细查污染环境犯罪
保定定兴县人民检察院12日透露,该院依法对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做出批准逮捕决定。经公安机关侦查,2015年3月初,定兴县西靳村张某伙同该村杨某(已判刑)、李某(在逃)出资购买设备并雇佣人员,在村北一废弃的面粉厂内非法从事电镀生产,所产生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了面粉厂北侧的沟渠内。经检测,其所排废水含总铬2.88mg/L,含六价铬1.65mg/L。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相关规定,张某等人行为属于“严重污染环境”,涉嫌污染环境罪。
在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后,检察院坚持随时收案、随时审查的做法,保证案件在最短的时间内处理完毕,实现了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持续发力和精准打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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