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劣质煤炭的通告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和省、市、县工作部署,为有效控制高硫份、高灰份燃煤污染,积极推广清洁燃煤,改善大气环境质量,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一、对全县煤炭市场持续进行清理整顿,有效控制高硫份、高灰份煤炭进入我县,煤炭经销企业、用煤单位经营和使用煤炭均应符合清洁燃煤标准。
二、严禁购进使用不达标燃煤。本通告下发前购买的燃煤,必须向质监部门申请补检,符合质量控制标准的可销售和使用,补检不合格的,用煤户或经营单位要及时外运处理。
三、严禁不达标燃煤进入我县。县域主要出入口设立煤炭质量检查检测站,由公安、交通、质监部门联合执法,所有入境煤炭运输车辆(包括铁路运输),均须出具质量化验单、购货发票、产地证明等手续,未能出具有效手续或经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入境。
四、严厉查处劣质煤炭经营和使用。商务部门依据《煤炭法》有关规定,对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、以次充好的从严查处。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打击力度,取缔无照煤炭经营摊点。质监部门加大抽检力度和频次,对运输、销售不合格煤炭者依法严厉处罚。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,对使用劣质煤炭、排放不达标的予以严厉处罚。
五、建立覆盖全县的清洁煤配送体系,保障清洁燃煤供应。广大用煤单位和人民群众要积极推广和使用神华集团清洁煤,自觉抵制燃烧劣质煤炭。各乡镇、城区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、教育和引导,营造全社会共同防治大气污染的良好氛围。
六、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举报电话
商务局:6922663
市场监管局:6823106
公安局:6925590
定兴县人民政府
2015年8月31日
来源:定兴政府门户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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